人大收权,太理想化的召唤
毕竟,“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律师事务所、法律专家”等相较于行*部门而言更中立,相较于人大现状而言更专业。是的,“立法不是一项工程技术问题,而是一个*治过程”,但我们现在所能做的恐怕也只能是先将立法变成一个技术过程,起码将立法回归技术的初始层面。3月24日南都社论《立法招标难除弊病人大收权才是正途》剑指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人大的立法招标创新,社论认为“立法招标终究难以成为立法的常态模式”,只有人大收权才是“道德上、宪法上”的正途。笔者所学的专业是宪法,对于这样的呼唤当然乐于见到。但是从实践操作层面去考量社论那充满理想化色彩的制度召唤,不能不说,人大的立法收权在现在的法治境遇下有点剑指偏锋———不考虑实践操作领域的可行性,甚至也无法真正顾及所谓“道德和宪法层面”的指标意义。果真人大收权,效果是否真的天随人愿?探讨问题,我无法回避现实境遇的操作前提。以社论所涉及的人大立法收权呼唤观之,笔者以为,难免有些理想主义的书斋情绪。在无情的现实条件下,人大立法收权(尤其是不具备“利益各方的意见博弈”条件的地方人大)恐怕很难达到媒体所期望的制度操作标尺,只会依旧暴露“缺乏民意互动途径,阻却专家进言渠道”这一地方人大立法难以回避的真实缺陷,而且其非专业性的现状也将一再露怯。在无法达到“法律所涉及的利益各方的意见之平衡表达、汇集、辩论”的情况下,谁又能否认这一“立法招标”不是一种不得已的次优选择?毕竟,“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律师事务所、法律专家”等相较于行*部门而言更中立,相较于人大现状而言更专业。是的,“立法不是一项工程技术问题,而是一个*治过程”,但我们现在所能做的恐怕也只能是先将立法变成一个技术过程,起码将立法回归技术的初始层面。